根據判決書,嘉義一名20多歲的葉姓車行老闆2024年6月中旬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少女麗麗(化名),雙方迅速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並展開同居生活,然而葉男明知麗麗是14歲以上,但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少女,心智尚未成熟,竟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3月2日的短短8個間,將麗麗帶到汽車旅館及自己住處激戰多達21次。
直到麗麗發現肚子越來越大,於2025年7月26日前往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婦產科就診後,才發現自己懷孕。麗麗就在未成年而且還沒結婚的情況下,於同年8月27日在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產下一女,直到醫院依法通報性侵害事件,全案才隨之曝光。
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為葉男明知麗麗當時是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少女,心智發育未臻成熟健全,對性行為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卻未克制情慾,並與對方發生21次性行為,對麗麗身心健全、人格發展恐產生負面影響。不過,法院同時考量葉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他與麗麗是男女朋友關係,也已和麗麗及女方父母達成無條件和解,目前也有負責支付女兒的扶養費用,並準備於麗麗年滿18歲後登記結婚。
法院審酌葉男大學肄業、現自行經營機車行、月收約3萬元、須扶養子女等一切情狀,認為葉男並無再犯之虞,最終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1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1年6月、緩刑3年,緩刑期付保護管束,並須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