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認定是性騷擾
該名網友在貼文中直言不滿,表示「我的O門被手指違反意願插入,學校竟然認定這是性騷擾並非性侵害」,質疑校方處理過於輕忽,甚至批評「這什麼爛學校、爛性平會」。她指出,自己當時「被插喊痛,心靈受傷」,卻仍未被認定為更嚴重的性侵行為。
貼文同時附上校方調查文件,內容顯示,調查小組認定「乙生於多個時間點,確有以手指插入甲生O門之行為」,並指出O門屬於身體隱私部位,此舉「自屬與性或性別有關」。
然而文件進一步說明,依現行法律,構成強制猥褻須符合「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且須達到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的程度。
調查報告中指出,本案中「甲生未提及乙生當時有利用脅迫、恐嚇或其他方式」,且在事發當下仍可「抓住對方的手、罵對方、推開對方」,因此認為其意思自由尚未完全受制,難以認定構成強制猥褻罪。
不過調查小組也強調,當事人多次表達拒絕,並出現「感到不舒服、作惡夢,甚至就醫」等情況,顯示該行為不受歡迎且已影響日常生活。文件指出,「依一般社會通念,一般人如處於本件情境,極可能產生不適與心理影響」,因此最終認定該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的性騷擾。
校方認為情節不嚴重僅記小過一次
在處分部分,校方考量加害學生「未使用強暴或脅迫方法、過往無再犯紀錄,且部分行為已承認」,認為「雖不輕微,亦難謂情節嚴重」,因此建議記小過一次,並要求接受心理諮商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對此,原PO質疑標準過於寬鬆,並詢問外界法律意見,「希望有律師說明,為什麼只被認定為性騷擾」,同時也考慮是否公開撰寫該報告的法律事務所。
事件曝光後,引發網友討論,「所以我就說,教育部性平調查人才資料庫問題很大吧,但有人、立委在乎嗎?沒、有。然後就眼睜睜看著一直有下一個受害人。每個案件都保密,想當然就可以每個案件都亂搞;就賭學生不想麻煩,不想鬧大,沒有律師協助走後續救濟途徑」。
也有網友貼出法條指出,「這就是性侵。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二、以O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O器、O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手指插進去,這明顯性侵,學校在瞎掰什麼」、「乙生是性侵犯至少要退學吧,啊給一堆理由說乙生是第一次犯罪,他沒有對其他人犯罪過所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