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的李姓婦人今年2月間在新興區一家超商與28歲女店員起口角,隨即持酒瓶揮擊將女店員「爆頭」,當場血流滿地,場面驚悚。雄檢上月依傷害罪嫌起訴李婦,法院開庭辯論時,李婦不僅未認錯,反語出驚人將自己的暴力行為與美國校園掃射案相比,試圖合理化自己的行徑。
據了解,李婦早在去年12月間,就曾在另家統一超商前隨手拔取超商門口的旗桿毆打路人,造成對方受傷。高雄高分院兩次裁定均認為,李婦在短短兩個月內,兩度對不相識的超商工作人員或路人發起暴力攻擊,且行為模式高度相似,足見其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惡習。
二審合議庭裁定指出,一審原裁定准許李婦停止羈押及命限制住居,理由僅敘明李婦表示已了解日後應就其精神狀況固定就診治療,且本案遭執行羈押迄今已有相當時日,李婦歷經偵查及審理程序後當知所警惕,經綜合評估認為原羈押必要性已經降低,如以限制住居方式,應足以對其形成相當程度之心理拘束力,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亦可作為阻卻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意念興起之警示效果,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是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但二審認為,李婦曾有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傷害等前科,一審原本也以預防再犯理由將她羈押,雖然李婦事後表示會就診治療精神狀況,但在本案中卻仍然否認犯行,看不出她的精神狀態、服藥遵從性,及因飲酒所產生無端攻擊他人之行為等問題已趨於改善,何以地院會認為她光憑限制住居就能產生拘束效果,沒有再度傷人的可能性?
二審也認為,李婦辯論庭上口出狂言,也與她是否已因羈押相當時日而知所警惕,日後有無可能再犯等問題息息相關,地院原裁定卻對於她有無羈押必要未詳細審究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