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李志鏞自判決日起將立即停職,由縣政府指派代理人選;此外,因判刑超過10年,他原欲轉戰下屆縣議員的計畫也依法受阻,確定無法參選。
李志鏞被控於2019年間辦理「三星鄉花海周邊意象」採購案時,在公開徵求報價前,私下要求張姓廠商將預算降至60萬元,並從中預留20萬元作為回扣。該案驗收完成後,廠商於隔年1月前往鄉長室交付賄款。
此外,在「耶誕樹裝飾案」中,李志鏞也被指控指示下屬將經費切割為4筆10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以規避《政府採購法》,逕行指定該廠商承作。
宜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李志鏞身為鄉長卻主動索賄,嚴重破壞公權力執行威信,事證明確,遂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至於另一案「年節街景暨落羽松夜間光廊」被訴收賄部分,法院則判決無罪。
對此判決,李志鏞並未到場聽判,但在隨後的媒體訪問中表示將提起上訴,並在先前聲明中強調自己絕無內定廠商或收賄,會以行動證明清白。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表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儘速派員代理鄉長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