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花蓮一名李姓男子由於缺錢用,眼見一名林姓男童年紀尚幼,認為有機可趁,竟於2025年1月27日上午8時50分許將左手搭上林童右肩,並恐嚇對方道:「不要動」,同時右手伸入男童連帽T恤前口袋拿走現金100元後逃離現場。李男後來前往附近的麵店消費了50元餐點,剩餘50元則一直收在身上。
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獲報後立即展開調查,並將李男逮捕歸案。李男也在警詢、偵查及法院準備程序中陳述犯案經過,並於法院審理時承認犯罪。
花蓮地院審理時,發現李男過去曾因妨害公務被判刑,卻在5年內再犯,但前案與本案罪質不同、手段相異,法院審酌李男正值青壯、不思謀財卻強搶兒童錢財,欠缺法治觀念,影響社會安寧及受害人身心;考量李男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審判中坦承態度尚可,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搶奪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年,並沒收犯罪所得現金50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