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繼承人美惠(化名)於2025年8月31日過世,其3名女兒小玲、小莉、小敏(化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美惠生前受傳統「重男輕女」觀念影響,與女兒以書面約定「拋棄繼承權」,3人也不疑有他,認為自己並無繼承權。
同年12月7日,3名女兒召開家庭會議討論母親百日事宜,遭主理後事的親友告知,3人依法仍具有繼承權,不會因生前約定自動取消,若想拋棄繼承必須於法定時限內辦理,3人知悉後決定向法院提出聲請。
法院指出,《民法》第113條、第1139條,以及第1174條第2項均有明文規定,繼承人欲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即為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
然而,三名女兒於2025年9月20日參加母親的告別式,卻推遲到2026年1月19日才提出拋棄繼承聲請,明顯超過3個月期限,已不具效力,最終遭法院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