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擁有政大學歷、現已退休的郭女原為大南客運司機。2024年6月17日上午,她駕車行經仰德路四段劍潭國小公車站牌前,準備進站停車。當時郭女目視前方已有車輛準備靠邊,卻未調控車速並保持距離,反而採取「緊迫跟車」方式行駛。
眼看即將追撞前車,郭女被迫緊急煞車,強大的慣性作用力讓車內乘客東倒西歪。監視器畫面顯示,受害的范姓女乘客事發前姿態端正且「手握扶桿」,卻仍抵擋不住衝擊力,整個人如斷線風箏般飛出摔倒,受有頸椎半脫位、腦震盪及全身多處挫傷。
郭女在偵查中一度辯稱當時車速僅約15公里,且因大車不靈活才無法輕踩煞車。但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事發時車速約30公里,且畫面顯示煞車瞬間,車內其餘乘客也全都劇烈搖晃、甚至跟著跌倒,足見當時衝擊力道極為強悍。
法院認為,范女當時已握緊扶桿仍受傷,顯見郭女駕駛行為確實有嚴重疏失。雖然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認定郭女為「肇事次因」,但其過失行為與乘客傷勢有明確因果關係。
士林地院審理期間,郭女雖坦承犯行,但雙方歷經多次調解,均因損害賠償金額談不攏而宣告破局。法官審酌郭女身為專業大客車司機,應負較高注意義務,卻造成乘客頸椎受傷,傷勢非輕,且犯後迄未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官考量郭女素行良好、無前科,現靠每月2.6萬元的勞退金維生、需扶養家人等生活狀況,最終量處有期徒刑5個月。由於雙方未達成和解,法官認為不宜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