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家住民雄鄉的陳男去年6月間,趁著母校國中舉辦活動進入校園。他向當年的導師聲稱要敘舊,卻趁對方不注意,竊取皮夾內的2張信用卡。
陳男得手後隨即展開「環台盜刷之旅」,出沒於高雄、台中及嘉義等地的電信門市、超商、麥當勞及高鐵站。檢警調查發現,陳男共計刷卡消費19次,其中包括購買5支手機,並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姓名。總計造成被害人與銀行損失18萬106元。
盜刷信用卡後,陳男於去年7、8月間轉變犯罪模式,前往嘉義縣市4間便利商店應徵實習員工。他將店鋪當作提款機,手法均為到職僅1至2天即犯案,隨後藉故離職失聯。
陳男先在嘉義市某超商侵占收銀機現金與備用金共7萬2000元,接著到大林鎮某超商侵占近10萬元。隨後,他再度轉往嘉義市另一間超商,竊取店長藏放在倉庫內的3萬餘元現金,最後在太保市超商侵占3萬5000元。短時間內,陳男透過實習身分共得手23萬餘元。
陳男今年年初被查獲歸案,檢方考量其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陳男目前仍羈押於嘉義看守所。陳男在偵訊時對犯行供認不諱。嘉義地檢署審酌陳男先後實施5次竊盜與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各別,請求法院予以分論併罰,並宣告沒收其不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