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記載,這起事故發生於2024年3月間晚上,張男酒後在新莊區新北大道三段人行道抽菸,在酒精濃度高達0.8mg/L的狀態下,未注意路況便貿然步入慢車道。
當時正騎車經過的陳姓騎士閃避不及直接撞上,並導致後方另外兩輛機車發生擦撞。陳姓騎士傷勢嚴重,包含右肩肱骨骨折、左手掌骨骨折及全身多處挫傷,且需使用護具固定並休養3個月。
張男在庭上辯稱,陳姓騎士曾於臉書刊登房仲廣告,質疑其僅休息半個月就恢復工作,且強調自己身為輕度身障者、擔任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但收入不穩,還要扶養老父與子女,無力負擔高額賠償。
然而,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為,陳姓騎士臉書上的廣告屬於自動推播性質,並非實際到工。且醫療診斷明確指出騎士需休養3個月,參考其薪資扣繳憑單,每月平均所得超過6萬元,故認定18萬元的工作損失請求合理。
此外,張男因過失傷害罪已被判處拘役50日,且交通鑑定認定張男為唯一肇事原因,騎士完全無過失,最終判決張男需賠償工作損失18萬及精神慰撫金25萬,共計4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