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6日戴姓男子拿著中油曾發行的95無鉛汽油票券前往加油,按照票券面額可加215公升汽油,市價約6585元,不過卻遭業者拒絕使用,戴男憤怒指控票券並沒有標示使用期限,認為中油不得拒絕使用,因此客訴,更以《消費者保護法》要求賠償3倍金額約26,340元。
戴男客訴無果,告上法院,中油表示戴男的加油券為1996、1997年時發行,但該公升式加油票券在2003年7月1日就公告停止使用,當時民眾可於公告期間更換金額式加油票,且券定型化契約於2021年1月1日才施行,因此更早之前的加油票券並不受規範。
法官認定,戴男所持有的票券雖然沒有記載使用期限,不過因已經超過民法請求權時效15年,因此中油可以拒絕支付,若在請求權時效內提起訴訟,戴男可以要求中油給付,因此中油勝訴免賠,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