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稱遭公車夾傷告司機卻從頭輸到尾 求償6萬拿不到還得掏腰包付裁判費
林婦自稱糟公車夾傷,求償6萬元,官司卻一路輸到底,還得自付裁判費。示意圖

婦人稱遭公車夾傷告司機卻從頭輸到尾 求償6萬拿不到還得掏腰包付裁判費

新北市1名林姓婦人,自稱2024年11月5日下午搭乘三重客運898路線公車,在下車時遭車門夾傷,先後對陳姓駕駛提出刑事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告訴,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求償6萬元,不料她的官司從頭一路輸到尾,不僅求償金額拿不到,民事一、二審裁判費合計3750元也要由她負擔。
林婦主張,案發當天,她到站從後門下車,但陳姓駕駛在她還沒離開車門即貿然關門,導致她被車門夾住,因此左、右手手肘有挫傷的情形,她先是對陳男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附帶民事賠償,不料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後,認陳男罪嫌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依法附帶的民事訴訟也遭到駁回。
林婦對於檢方、院方的不起訴處分及判決不服,分別提出再議及上訴,但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她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提起上訴也因超過法律規定的20日期限,被認定上訴不合法,遭到判決駁回。
不過林婦仍不死心,再度以侵權損害賠償向陳男提出民事告訴,並主張因陳男的過失導致她受傷,因而損失1萬1000元醫療費、向公司請假損失1萬9000元薪資及全勤獎金,以及3萬元的工作損失,合計6萬元,要求陳男給付。
法院調閱檢方偵查卷宗,內容載明檢察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畫面,未見林婦所述遭車門夾住包包與手的情形,且她下車時右手全程拉在車內欄杆,對於是否遭車門夾傷,並非無疑,而法院也持同樣觀點,而病歷上所載傷勢,為醫師依病患主訴記載且未於診療時發現明顯傷勢,認為流於林婦主觀,難認為陳男不慎關閉車門造成而令其負賠償責任,因此一審判決駁回林婦之訴,並須支付一審裁判費1500元。
對於法院一審判決,林婦不服,再度提出上訴,但其訴訟屬於小額程序,依規定,對於一審判決並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且上訴狀亦須載明原判決違背的法令及具體內容,但法官林婦僅空言指摘原審未詳加調查,並未提出訴訟資料,也沒有具體指明該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因此認定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並需繳納二審裁判費用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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