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提告指出,她自2022年底入職擔任公司品質保證部工程師,其直屬施姓主管從2024年4月起開始變身「人肉監視器」,隨時緊盯著她上班期間的活動,只要人不在座位,主管就會傳Teams訊息質問,甚至下達密令:「離開座位超過30分鐘必須回報」、「否則請妳請假」。
吳女認為,主管過度介入私人事宜,且自7月起單獨要求她每天繳交工作日誌,根本是故意刁難、妨礙工作。
對此施男喊冤兼反擊,指吳女在職期間表現不佳、態度散漫,且上班時間經常無故搞失蹤,他身為主管,為了盡到督導責任,才要求她交代進度,並非針對她一人,更否認有暗地觀察吳女隱私的情事。
橋頭地院簡易庭法官勘驗雙方對話紀錄,發現吳女提供的對話記錄截圖並不完整,雖然對話中確實有「離開座位30分鐘要回報」等語,但難以認定主管是「無故」要求。此外,主管詢問「還不上班?」吳女回覆「在樓下」,僅能證明主管在特定時間詢問行蹤,與法理上持續性、暗地觀察的「監視」定義不符。
又針對「工作日誌」部分,法官發現該日誌格式極為簡單,只需填寫「工作項目」與「進行中/完成」,吳女每次也僅簡短填寫,並未花費大量時間心力,不至於影響業務執行。
法官認為,主管本就有指揮監督下屬的權力,在合理範圍內要求交代進度是管理措施,加上吳女無法提出其他被針對或健康受損的證據,法官認定主管行為並未侵害其隱私權或健康權,判吳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