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長年旅居香港、日本等地的李禹九育有10子女,其中4人已歿,李禹九則於2009年3月過世。李禹九的兩個女兒提告指出,排行老么的弟弟李德義與父親秘書葉素芳明知遺產應屬全體繼承人共有,竟涉嫌隱瞞父親死訊,由李德義指示葉女於2012年底至2013年初,密集拋售父親名下1171萬餘股的國泰金股份,變現金額高達3億6282萬餘元。隨後,兩人再以「螞蟻搬家」方式,由葉女持李禹九印章偽造取款憑證,將李禹九帳戶內約3.9億元的股款及存款分次匯入李德義個人及投資公司帳戶。
面對兩女指控,秘書葉女辯稱,李禹九生前就將印章交付給她與李德義,並指示要將資產「公司化」交由小兒子李德義全權管理,她只是依老闆指示履行委任義務。住在香港的李德義則跨海委任律師主張,依據李禹九在香港的遺囑,他是父親指定的唯一繼承人,且香港法院已授予遺產管理書,主張台灣法院無管轄權,應停止訴訟。
台北地院審理時查出,李禹九雖持有香港身分證及美國護照,但其在台設有戶籍,且未喪失國籍,依法律規定,其繼承關係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法官審閱李禹九手寫遺囑後發現,內容僅提到讓李德義「管理」財務,並未排除提告的兩名姊姊及其他子女的繼承權,甚至遺囑中還提到要分給其他女兒各「美金10萬元」,顯見李德義並非唯一繼承人。
法官認定,李男與葉女在未獲全體繼承人同意下處分遺產,已侵害其他繼承人權利,因姊姊們先針對其中200萬元提告索賠,判決李男、葉女應連帶給付200萬元及加計利息給全體繼承人。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