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28歲的怪男是在去年7月間投宿旅店,當天上午9時許,他不明原因全身赤裸走出房間,在3樓走廊徘徊後選中另一個房間敲門,房內男住客聽聞聲響開門查看時,怪男竟直接闖入,不但走進浴室大方如廁,還隨手翻動男房客的衣物與包包,經男房客喝叱,怪男才隨手抓起房內毛巾遮住下體離開。
原以為鬧劇就此結束,沒想到2分鐘後怪男又二度全裸敲門闖入,這次手裡竟拿著新台幣1000元,表示自己「喝醉了」,想塞錢給男房客賠罪,但遭男房客拒絕並報警處理。
怪男到案後坦承未經允許闖入他人房間,但他聲稱自己當時處於無意識狀態,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幹嘛,還拿出診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試圖證明自己有夢遊症。
但檢方查出,該診斷證明書是在案發後一周才開出,且診所並未註明應診日期,根本無法證明案發當下的精神狀態,將他依侵入住宅罪嫌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怪男在走廊會左右查看,被趕走後還知道回房拿錢道歉,顯見意識清醒,不採信夢遊說法,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