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方莞靈與劉女原為同居情侶,2024年10月19日晚間,方莞靈與劉女及友人前往台南市區一處酒吧飲酒聚會,直到翌日凌晨才返回住處。不料兩人返家後因故發生激烈爭執,方莞靈情緒失控,竟徒手掌摑劉女,並用力掐住其脖頸,甚至狠踹其胸腹部。
劉女隨後前往成大醫院驗傷,診斷顯示受有雙頰及右耳鈍傷、後頸挫傷、左胸腹鈍傷、雙手腕挫傷,甚至出現「右側高頻聽力障礙」等傷害。她事後委任律師對方莞靈提出家暴傷害告訴。
檢方偵辦時,方莞靈對施暴犯行坦承不諱,南檢綜合劉女證詞、友人陳述、傷勢照片、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雙方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認定方女涉犯傷害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台南地院上月26日判處方女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