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謝男與被害A女為鄰居,案發當日,謝男藉口邀請被害人一同用餐,在雙方互動過程中,謝男從對方的言談及舉止神態,知悉她對於興奮或滿足性慾等一切色慾行為,不如一般人具拒絕、自衛、選擇等權衡能力,屬於心智缺陷之人,而謝男基於趁機猥褻犯意對A女做出犯行。
謝男邀約A女到自家樹林區的住處後,跨坐在對方大腿上,不僅親吻嘴巴,還拉下A女衣服及內衣親吻胸部得逞,後來A女受到驚嚇逃離謝男住處,到附近便利商店向店員告知遭遇,在超商店員協助下報案。
新北市婦幼隊通知謝男到案後,他對於犯行坦承不諱,另外警方也在A女胸部採集到謝男DNA,內衣左側罩杯亦型別與謝男相符的男性Y染色體,在罪證充足的情況下將謝男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依趁機猥褻罪嫌起訴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