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他勸「別酒駕」朋友不聽自撞亡 法院判賠44萬:不應僅口頭勸阻
男子雖曾口頭勸阻同伴不要酒後駕車,但對方仍自行駕車離開並發生事故身亡。對此,法院認定同行男子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判令其承擔5%賠償責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聚餐他勸「別酒駕」朋友不聽自撞亡 法院判賠44萬:不應僅口頭勸阻

中國大陸浙江兩名男子於2025年4月相約飲酒唱歌,活動結束後,其中一名男子雖曾口頭勸阻同伴不要酒後駕車,但對方仍自行駕車離開並發生事故身亡。對此,法院認定同行男子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判令其承擔5%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95898.5(約新台幣43.8萬)元。
根據陸媒報導,判決書指出,2025年4月9日晚間,兩名男子與他人聚會飲酒並唱歌。次日凌晨活動結束後,二人乘坐代駕車輛返回其中一名男子的工作室附近。途中同行男子曾詢問醉酒男子後續安排,對方表示打算自行駕車去浴室休息,其車輛當時停放在工作室附近。
同行男子稱,自己當時已勸對方不要開車,並建議其在車內或工作室休息,對方回應「好的」。分別後,他又致電再次提醒不要駕車,並提出同樣建議,自己並不知情對方最終仍獨自開車離開。
監控顯示,2025年4月10日2時59分許,兩人到達工作室附近;3時3分許,醉酒男子駕車離開;3時6分許,同行男子撥打電話提醒;3時12分許,該男子以約102公里/小時(限速80公里/小時)的速度撞上路口警示樁及道路指示牌T型桿,車輛隨後起火,造成其本人死亡及車輛損毀。
法院查明,死者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77mg/100ml,屬嚴重醉酒狀態,辨認和控制能力顯著降低。法院指出,共同飲酒雖屬情誼行為,但在特定情形下,參與者之間仍負有合理的照顧與安全注意義務。
法院認為,即便同行男子多次口頭提醒屬實,但其明知對方已嚴重醉酒且表露駕車意圖,在對方下車後短時間內即可接觸車輛的情況下,其注意義務不應僅停留於口頭勸阻,而應採取更積極有效措施,如代為叫代駕、聯繫親屬或妥善安置至安全場所,以實際阻止危險行為發生。由於其未充分盡到合理照顧與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發生具有一定過錯。
同時法院指出,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酒後駕車的違法性與危險性應有充分認知,卻仍在嚴重醉酒狀態下駕車並超速行駛、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其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和決定性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綜合各方過錯程度與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終認定同行男子承擔5%的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95898.5(約新台幣4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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