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碩士學歷的施男從2023年8月1日起擔任預算財務士,負責營部現金出納管理,直到2024年5月30日為止。他疑在民間投資慘賠,債台高築,被債務逼急的情況下,他竟利用職務之便,於2024年3月間發動兩波侵占。
2024年3月21日,施男從營部現金櫃領出要支付給廠商的貨款共13萬1404元,但他僅支付其中5家廠商,剩下的「佳展商行」與「國軍188營區福利站」共6萬2826元的貨款,竟被他私自帶回租屋處,意圖用來補自己的財務黑洞。隔天施男收取5名退訓士兵繳回的溢領薪餉共9855元後,他也未依規定繳回國庫。
這樁醜聞會曝光,全因預財組長高巧齡的警覺。高組長發現施男遲遲交不出廠商的收款收據,同年3月25日開口質問,施男眼見紙包不住火,才趕緊歸還放在租屋處的6萬多元現金。
沒花掉不算既遂 二審法官不買單
施男在二審庭上企圖爭取輕判,主張侵占兩家廠商的錢應分開計算,認為每筆金額均低於5萬元,希望能依情節輕微減刑。但二審法官認為,施男是在2024年3月21日一次性取出款項,侵害的是國家法益,屬於一個行為,不符5萬元以下的減刑門檻。
法官更打臉施男「錢沒花掉就不算既遂」的辯詞,強調侵占罪是「即成犯」,當他在2024年3月21日將公款私自帶回住處而非交給廠商時,其「變持有為所有」的意圖已彰顯,就是既遂。
法院考量施男身為軍人及公務員,卻嚴重損害國軍廉潔形象;雖然念在他已全數繳還犯罪所得、有碩士學歷且身負鉅債,一審已適用減刑規定,最終二審決定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