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麗卿在夫家家族企業佶城公司擔任會計,背負家族信任,全權負責出納、會計工作,公司的印鑑全由她管理、使用,但吳女卻不懷好意,聯合丈夫曾燕鵬、記帳士黃淑英,找人頭成立「佶合利」、「耿祥商行」、「佶聯利公司」、「如衣公司」、「耿祥公司」、「昱宸公司」、「曜越」7家公司行號進行假交易,侵占公司1億9376萬9188元。
吳女為掩飾犯行,利用這7家人頭公司製造不實發票,藉以向稅捐機關行使,以此詐術逃漏營業稅935萬7036元。
此案之所以曝光,是因為曾燕鵬與弟弟曾燕麟在公司經營問題上產生分歧,雙方翻臉互告民刑事告訴,曾燕麟發現公司帳目怪怪的,向調查局揭發兄嫂犯行。
台北地檢署偵結,依《刑法》業務侵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洗錢等罪起訴吳麗卿、曾燕鵬、黃淑英以及人頭公司負責人一共8名被告,北檢除了建請法院依法沒收犯罪所得外,並請審酌吳麗卿在此案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所得高達上億元,造成公司鉅額損害,且犯後猶飾詞狡辯、不知悔改,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