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A姓保全員當天在醫院停車場巡視時,看老婦人騎著電動輔助車前來就醫,主動上前,引導婦人將車停妥,沒想到在協助操作電動輔助車時,不慎碰觸到車體的「前進桿」,使得原本靜止的車輛突然向前暴衝,老婦人來不及反應,被突如其來的加速力量撞倒在地,頭部與身體多處重創,場面一度混亂。目擊民眾立即通知醫護人員,婦人被緊急推入急診室搶救,但經10天治療,仍因傷重宣告不治。
事件發生後,老婦人的6名子女,對A男、保全公司與醫院提出民事求償,主張三方應負起賠償責任,金額共計1831萬餘元。刑事部分,法院已依過失致死罪判處A男6個月徒刑,得以18萬元易科罰金。
民事部份,審理過程,A男始終未到庭應訊,也未遞交任何書面意見。保全公司則辯稱,A男是出於善意協助,若因這樣的行為需付上高額責任,恐讓民眾因害怕惹禍而不敢伸出援手,造成社會冷漠,不符公益;至於醫院則撇清關係,強調A男屬外包保全,與院方之間不存在僱用關係,因此不應由醫院承擔責任。
彰化地院法官審酌事故地點雖位於戶外停車場,但屬醫院周邊設施,而A男係在執行協助病患、身障人士停車的工作範圍內發生意外,他的行為與保全職務直接相關,因此醫院與保全公司皆須負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A男、保全公司及醫院須共同賠償婦人6名子女451萬餘元,雖未達家屬求償金額,但仍認定三方須分擔責任,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