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律師
罷免藍委的二階連署陸續進入送件階段,但也於多處傳出罷團送件時的選務爭議。包含罷免國民黨立委傅崐萁的團體「花蓮微光」於5月2日將第二階段連署書送交花蓮縣選委會,繳交3萬2777份,因清點時間甚久,一度謠傳是選委會人員現場一張一張以尺歸量測表格是否有誤差,惟經中選會證實為誤傳,僅是因現場人力短缺而作業速度較慢,絕無以尺規量測之事,但現場亦剔除明顯不符格式的11份連署書。
又如5月5日,罷免羅廷瑋的「敲羅行動」罷團送交4萬6,276份連署書,但台中市選委會審查後,一度剔除了約40餘份「格式不符」的連署書。罷免團體指控,選委會現場有高層官員以「列印公差」為由大量剔除連署書,質疑中選會先前已明確表示「列印公差」不應作為剔除理由。台中市選委會副總幹事陳佩玉回應,被剔除的連署書是因「差一個欄位」等明顯格式不符,且有向中選會請示,並未刻意刁難,且所有罷免案均以相同標準審查。
就以上,中選會與選委會事後均重申絕對沒有以尺規量測,且所謂列印公差不會構成不合格,但也引起尚未送件的罷團以及民眾恐慌。該所謂列印公差,所指為不同印表機型號與作業系統,針對同一份文件檔案亦會有微小的偏差。經過民眾實測,至便利商店(例如使用ibon)列印時格式或縮小為98%,又若以ios的airprint雲端列印,系統預設會調整列印邊界而會縮小至95%,以上均不涉及格式的重製,依法應無疑慮。但因為於連署起跑時許多罷團及民眾擔心這一點縮放也會造成不合格之判定,因此本人多次行文中選會確認此事,於詢問時即以「列印公差」稱之,而廣泛被使用。
雖然中選會兩次回函本人,其後亦有多個團體詢問中選會,中選會之回覆其實難謂清楚,其不直接言明「列印公差」不構成違規,而是先一再重申「提議人之領銜人應依所領取之連署人名冊格式徵求連署,如其製作連署人名冊之標題、各欄次序及長、寬等,與向選舉委員會領取之格式不同,係屬未依規定格式提出情形。依上開法律規定,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接著才說「連署人名冊如經選舉委員會觀察比對與發給格式相符,自不會再以尺寸工具或其他量測器材予以測量有無分厘毫米之差等情」。
這個回覆內容其實模稜兩可,其雖說明如果觀察與發給格式相符就不會量測列印公差,但就是會有人質疑如果因為列印公差造成表格長寬的變更,是否就是「與向選舉委員會領取之格式不同」,因此多數罷團其後雖勉予信任此標準,但仍然自行設下差距不能大於多少公分的潛規則,甚至於送件前為了追求「良率」而自行汰除他們肉眼覺得差距比較大者,而造成民眾連署書之浪費。而這樣的認定,顯然也給了地方選委會可以做文章的機會,或至少造成其執法上的疑惑,因此才有前揭台中選委會稱向中選會詢問差了一個欄位是否合格的提問,若中選會於最初即可明確說明列印公差不是未依格式提出,就不會有此查驗上的疑問。
實則,過去已經舉辦多場罷免,經筆者查詢過去罷韓、罷樑的資料,兩個罷團也都提供官方的便利商店列印方式,鼓勵民眾自行到便利商店列印,且除了罷免所在地的高雄或基隆外,在全台也都設有代收站,顯見當時無論至便利商店列印連署書或民眾自行列印,其所佔比例都不會少,但當時從未有人討論「列印公差」,於最終選委會收件乃至查驗階段,也不曾討論此是否構成不合格態樣,顯見列印公差為此次罷免才出現的假議題。但現在再去追究誰帶起這個議題也沒有實益了,至少中選會在最後的最後,終於願意明確說出「列印公差」不構成不合格態樣。
然而還有一個議題,為何罷團交件時地方選委會可以就連署書進行「初刪」或與罷團「合意刪除」他們認為「格式顯然不符」的部分?在法律程序上這樣的作法大有疑問,送件時要做的是點交數量,至於格式是否與法不符是查驗的問題,查驗後也需要經過選委會開會承認,並且函送中選會,豈是現場點收人員可以決定收與不收的?罷團也必須知道,那些被現場拒收或是合意不提出的,那可是難以救濟。
就此,中選會之說明為選罷法第80條即有「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的法律明文規定,此可為現場刪除格式不合格之法源依據。然而此說法其實有所混淆,蓋「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講的是如果查驗後之結果,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則可以作成不受理的行政處分,那總歸還是得有個查驗的動作,而查驗已經是對連署人名冊內容的實質審核了,並且要作成不受理處分的話,必須由有權機關以行政機關的名義為之,且必須符合行政處分的程式要件,跟現場直接拒收根本是兩回事。況所謂不予受理,指的是「不予受理罷免案之申請」,也不會是對單一一張選舉人名冊不予收受,那與不予受理是不一樣的概念,中選會實不應為此便宜行事背書,否則讓地方選委會於收件階段即實質認定個別連署書是否剔除,除易生爭議、不符合行政處分之作成要件外,更將影響人民救濟之權利。
因此,罷團送件的時候,請堅持「全部送件」,拒絕當場剔除,更不要再送件前自行刪除!若選委會於現場拒絕收件,除全程應將雙方應對過程錄音錄影外,更應要求對方作成正式書面公文書,以作為證據及將來評估是否提起救濟的依據!而中選會或地方選委會也不應再便宜行事、錯誤解釋法規,選罷法第80條並無賦予選委會人員於收件現場拒收其個人判定格式不合格之個別連署人名冊的權力,切勿誤導大眾!